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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劳动者所取得的与其日常劳动数量、质量无直接关联的收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得依此主张解除权: 依法在特殊情形下支付的津贴、补贴,如病假工资、伤残津贴、待岗生活费、出差补助费等;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的工资,如季度奖金、年终奖、业务提成等和工资支付条例相悖啊如病假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的工资,业务提成等和工资支付条例相悖啊

劳动纠纷 2019-10-03 09: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3.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至于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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