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本人2017年2月20日入职,2018年4月10日被辞退,2017至2018年度月平均加班100小时以上,从未休过年假,工资条上注明2017年度剩余1天带薪休假2018年度剩余7天,XX委裁决我不享受带薪休假,所以不给我带薪年休假工资,保险交了累计23个月,以前工作的时候交了7个月,已上诉,请问我该怎么办2018年4月10日被辞退,从未休过年假,所以不给我带薪年休假工资,请问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10-07 15: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台湾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