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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家在1971年申请建房,是1972年批准后盖的房,当是没有给批示,现在到村,镇,县档案局查找未果,怎办。二,并且左手又被邻居占两米作为建墙用,我想要回我的宅基地使用权,占有方不不给,还在此墙上盖两层楼,经村委会调节答复给3500元,,我们没要,要求他还我的土地,倒把我们告上法院,请问您我该怎办。谢谢。我家在1971年申请建房,我想要回我的宅基地使用权,占有方不不给,请问您我该怎办。

房产纠纷 2019-10-20 12: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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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虽然《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作了明确规定。  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两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使用”。
    对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超过法定标准占用宅基地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等省级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对收回多余宅基地使用权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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