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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运人对易损货物没有查验的情况下,承运人是否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依照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对于运输破损的货物,承运人根据砂锅的物理性质(硬度)不够的免责事由就可以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托运人或收获人能够证明承运人具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损害货物的证据,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够的免责事由就可以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2019-10-04 11:3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  
    1、恶意磋商。  
    2、欺诈谛约。  
    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4、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6、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7、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8、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9、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  
    10、合同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  阅读延伸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原因  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前提是企业在签约过程中有不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1、恶意磋商行为。很多经营者认为,合同没有成立之前的行为就不受约束,甚至将利用恶意磋商贻误对方的商业竞争时机视为很好的竞争手段。企业经营者通过与竞争对手进行磋商,贻误对方与他人合作的机会,这种方式的恶意磋商活动将使企业面临被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  
    2、应当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这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原因,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经营者认为对方没有询问就不必向对方说明物品瑕疵或权利瑕疵,或者经营者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瑕疵,该法律风险体现在企业已经签订的合同之中。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产生于签约过程,但其往往存续在合同履行活动中,法律危机与法律风险之间时间差比其他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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