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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公司上班三年半,期间签过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2009(原件和副本在公司那里,并没有给我们一份);没有买劳保和社保,发工资不准时,合同上注明是每月22日,实际是28日至31日,有时还到下月的1号;发工资时没有工资条,每月除周日外全部上班,没有加班费。现公司多事做,将更多的不合理的工作分给本人,本人想不做了。请问可否申请赔偿金?期间签过一年的劳动合同:并没有给我们一份)没有买劳保和社保,没有加班费。请问可否申请赔偿金?

劳动纠纷 2019-10-22 11: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三种情形下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其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即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原因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事实,经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行为。   法律温馨提示:   在现实中,确实有的单位因资金周转、经营困难等原因发生不能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情形。但是单位在拖欠工资之前,必须明明白白将实际情况告诉劳动者,并以最大限度尽快补发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同时还要保留已告知劳动者的证据,例如员工大会记录等。否则一旦被劳动者告上法院,就有可能向此案中的信息公司这样,被判向员工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要了解更多劳动法相关,请点击: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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