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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乡镇医院工作的护士,我们病房护士共四人,上夜班的只有三人,意思一周只有这三个人轮流值夜班,平均每月一人上十个夜班,并且当天值夜班时白天也要上班,相当于“白加黑”一天一夜,上完夜班后第二天可以休息一天。今日该院院长发话:取消下夜班休息制度,意思是上完夜班后继续接着上白班,没有休班这一说了,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谢谢!我是一名在乡镇医院工作的护士,上夜班的只有三人,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 2019-10-21 20: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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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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