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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与某商场签订一年合同租借该商场一楼的铺位开设服装店,但由于加盟的品牌是"骗人无数的阿珍妮",而且商场的生意非常难做,几乎十天不会有一件衣服的买卖,是在做不下去了就想停止营业不做了,但是与商场协商过程中商场相关人员恶意相向,导致协商最终没有顺利完成,但是商场却由此扣押了存放在商场仓库的所有货物,并很快把原先的店面出租给了他人,我想问商场的做法是否合法?但是与商场协商过程中商场相关人员恶意相向,我想问商场的做法是否合法?

损害赔偿 2019-10-04 19: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合同一旦确立,就不能随意撕毁或中途终止。但是,也有加盟双方不遵守合同的事件发生。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到什么程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当然,也应写明违反协议的一方是否有机会弥补其过失,以避免合同终止的后果。
    一般来说,合同终止后,加盟者不能再使用总部所有的贸易商标、名称、各种标志和其它权利,在一定时期内也不得从事相类似的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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