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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06年12月承接乌鲁木齐一家娱乐城霓虹灯广告,总价53000元,期间甲方共给我支付了23000元,此广告于2007年4月10日交工.之后就再也没有要到一分钱,我多次打电话及到现场催要,甲方均予以推脱,说2007年7月15日付清全款(甲方未给我打欠款条),到2007年7月15日我再去催要时,就发现甲方将娱乐诚股份予以转让了,请问我该怎么办??急盼您的答复,多谢了!!期间甲方共给我支付了23000元,说2007年7月15日付清全款(甲方未给我打欠款条)?

合同纠纷 2019-10-19 14: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股份转让也可以成为兼并的一种手段。它与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不同点在于:
    1、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2、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股份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3、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股份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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