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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案,我母亲生前立遗嘱把她的部分房产给我了,母亲去世以后,两个哥哥硬让我签放弃遗嘱的协议,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卖了之后三个人平均分,我们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时,被告擅自把我的名字改了他的名字,我不同意发生争吵,被告打欠条一张给我,但是欠条不在我手里,后来是被告给我要去的,所以说协议内容没有履行,房产没有发生转移,我上诉法院两次一审都是法定继承,二审裁定书是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新审的,在二审也是维持原判,我这样的情况能抗诉吗,结果会怎么样我上诉法院两次一审都是法定继承,二审裁定书是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新审的,我这样的情况能抗诉吗

继承 2019-10-18 20:0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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