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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地址在大兴区,于2017年12月变更地址到密云区并搬家,公司总部在朝阳区,本人自2017年9月份开始休产假,公司搬家期间我正在休产假,产假于2018年2月7日结束,因春节前后上不了几天班,就请事假,3月5日到朝阳区报到,工作一周后觉得离家太远(然后感冒休息一周),3月21日与人资沟通说没有任何补偿,想走劳动仲裁申请补偿,担心生育津贴公司不给,公积金不给取,请问我这情况要是先办离职等生育津贴和公积金都拿到在走仲裁合适?还是直接走仲裁合适?想走劳动仲裁申请补偿,公积金不给取,还是直接走仲裁合适?

仲裁 2019-10-01 17:1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所以,可以直接劳动仲裁要求:1解除劳动合同;2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社保没交的问题,建议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现在劳动仲裁不受理社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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