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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轿车突然在路边打转,接着来了辆三轮车,车上坐着三名乘客,看到轿车在那打转,便停在路边想等他开过去,没想到轿车突然把三轮车撞了,使三轮车司机以及三名乘客受伤,事故之后,轿车司机马上报案说是他的车失控而造成的。其中一名伤员比较严重,耳朵缝十几针,左手锁骨骨折,医生建议要手术,而伤员年纪较大,又怕承受不了,又可以不用手术,说如果要手术就要亲属签字,而轿车司机说如果家属同意签字,说术后有什么要我们自己承担,那请问他这样是在推卸责任吗?而他又负多少责任?受害人又可提出什么赔偿?左手锁骨骨折,请问他这样是在推卸责任吗?而他又负多少责任?受害人又可提出什么赔偿?

交通事故 2019-10-25 01:4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由此可见,可以实施手术的情形有三种a、患者同意且家属或关系人签字b、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由家人或关系人签字c、特殊情况下由相关有权人员批准。由于一些相关的细节你并未提供,因此请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2、你所说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起算日期为2008年1月1日。但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双方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企业时不能逃脱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可能你所说的新法、旧法分别为《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两者所调整的范围是不同的不存在新、旧问题。而且目前你索赔的依据更多的是来自《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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