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律师老师你好!我自200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工作内容:门卫、宿舍楼道及院坝卫生、宿舍及办公楼水、电、气设备维修以及局领导和办公室交办的一些临时性工作,(注以上工作均为我和我的家人共同完成)。因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与我家人A重新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至今。现在用人单要与A解除合同将上述工作内容承包给物业公司。本人多次就前期工作15年零7个月而变更合同内容,按合同法应享有补偿的相关事宜未能得到用人单位解决。请问律师我能否得到用人单位的补偿?我自200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本人多次就前期工作15年零7个月而变更合同内容,请问律师我能否得到用人单位的补偿?

劳动纠纷 2019-10-11 21: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当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法定情形时,可以变更工作内容。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17条、第26条、第31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玉林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