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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那个美容院做的药水点斑,当时她说要签约永不反弹!然后合同上面就是写了出现红,肿,痒,痛,脱皮属于正常现象!(知识缺乏,我当时并不知道她这是过敏,因为自己从来没有过过敏这方面的经验,我以为她说的是,或许出现这种情况是属于正常,然后我就签了)然后她给配了护肤品。说期间擅自停用产品出现问题不关他们的事,他们不负责!我用了感觉很痛,跟她说了以后她说如果我觉得她的产品有问题让我自己去检测,然后我就去了医院检查,医生说这是过敏性皮炎,然后给我开了药,然后我就跟她说了,她说让我自己去做检测,去工商所,就不理我了!我当时并不知道她这是过敏,他们不负责!然后我就去了医院检查,然后给我开了药

交通事故 2019-10-22 09:5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所以商标不属于民法上的物。
    物权法上的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须存在于人体之外;须为人力所控制;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须为有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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