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甲方与乙方于2009年10月1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房屋有贷款,虽然找了垫资公司,但是垫资公司要买方也就是乙方的贷款批件,由于乙方到现在还没办完,所以还没清贷,现在甲方不想将房屋在卖给乙方了,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然就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实际房款的5%,如果违约金不足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要由违约方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乙方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以及因房屋涨价带来的损失,乙方说损失就是原来出售的房价和现在的房价的差额,如果差额为18万,难道还要赔偿18万吗?请问这种赔偿损失是否合理,如果不履行,甲方又该如何赔偿乙方损失。谢谢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乙方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以及因房屋涨价带来的损失,甲方又该如何赔偿乙方损失。

合同纠纷 2019-10-10 06:5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理预见原则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之一,其是指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原则的主要理论依据即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只能承受订立合同的意思范围的约束,其责任的承担同样也不能超过意思范围。如果违约造成的损失超出了当事人根据订立合同时的情况与事实能够作到的预见,让其承担违约损失就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
    应当注意的是,合理预见原则并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即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时,约定的数额或者根据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的数额具有优先效力,其都属于当事人在订阅时就能预见到的损失数额,除非其约定显失公平才得予以考虑减少。
    其次,是否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可能的损失是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情势进行判断的。据以判断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能够预见的依据是违约方在订阅合同时实际知道的或者应该能知道的事实或情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衡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