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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普通的中国工人,2018-03-11我和安徽的一家劳务公司签了合同到国外XX打工,在XX没有多长时间,中午在项目部食堂排队打菜的时候,就被我们工地的工人拿刀砍伤。在去医院的途中项目部的领导让我们跟医生说是自己不小心碰到的,不要说是被刀砍的。项目部的领导还说不要报警,项目部的领导说会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但是现在已经过去半个多月了,也没有处理还说是你们双方自己的问题,让我们自己解决,现在的事情解决我们很不满意,都过去半个多月了我们在报警可以吗?在有一个就是项目部和劳务公司说这件事情跟他们没有关系,是这样吗?国内受理这样的案件吗?我们报警该怎么报?望速回谢谢也没有处理还说是你们双方自己的问题,现在的事情解决我们很不满意,国内受理这样的案件吗?

刑事辩护 2019-10-12 00:0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以公司名义与商场签订租凭合同,公司授权公司某位员工,以员工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属于挂靠经营。
    挂靠经营实际上是一种借用关系,这种借用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单纯的物的借用关系,其内容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借用资质、证照、经营权,有的是借用被挂靠人的信誉等等。
    为此,分清挂靠经营的内容,明确其合同目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正确评价挂靠经营关系的前提。
    挂靠方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表明,就于被挂靠方的关系来讲,挂靠方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被挂靠方地位平等。
    挂靠方是实体义务的履行者和权利的最终享有者,对经营活动能够独立核算,独自组织实施,是盈亏的终结承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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