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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问:公司人事11月24日书面形式告知我被公司辞退了,(本人已经就职1年零9个月),辞退缘由是,公司部门变动,用不了我们这个部门了,全部门被解散辞退,说12月23号为合同终止日,并补偿两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当时还让我签字了,具体的内容我没有看,应该就是人事说的那些内容。 但是接下来又说12月份不用来了,12月1号开始申请公休,(公休是我们公司的员工福利,带薪休假)。 而我只剩3天的公休,如果算工资话,只有3的工资也不合理呀! 求问下大家公司的这种做法合理吗?如果12月份不用来的话,他这属于提前一个月告知吗?如果属于提前一个月告知,那我12月份的工资怎么办?求大神指点。问:公司人事11月24日书面形式告知我被公司辞退了,用不了我们这个部门了, 求问下大家公司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19-10-10 11: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关于被公司辞退问题的解答:例如,被公司强制辞退能获得赔偿的情况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有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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