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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外甥女经考录在一家民营医院工作了两年,因感情问题男方父母参与,在单位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其精神受到沉重打击,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影响。不堪精神压力,于2018.6..13向医院提交书面辞职,于2018.7.13离职。期间,去人社局咨询一些问题,才知院方扣押着她的档案,一直未给交养老保险。院方接到辞职信后索要两万元培训费,后又说是违约金,才给解除劳动合同,归还档案。两份劳动合同签订时由院分管人事的主任说着把劳动者部分签完就收走了,到现在他也不给。农村家庭考出来的学生一是无力承担两万元的经济负担,二是医院霸王条款,违约在前,不给交社保,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怎样解决?如果走劳动仲裁,胜诉的把握有多少?才给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交社保,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怎样解决?

劳动纠纷 2019-10-10 13: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
    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
    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6、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
    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7、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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