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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诊所转让给别人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法人未变更,后来在该诊所发生一件事情,一名患者上午9点因感冒引起的喉咙疼痛前来就诊,简单用药输液治疗后患者在家属陪同下离开,听患者家属描述该患者当天下午在小区公园遛狗散步,当天晚上9点钟患者突发胸闷、胸痛在家属陪同下前来购买急救药,由于诊所没有该患者所指定购买的药品,当时患者提出购买速效救心丸,患者在诊所座椅上就坐,其家属立即去附近的药店购买患者指定的药品,在患者家属前往药店购药的过程中患者在服用速效救心丸的同时疑似心肌梗死急性发作倒地,此时诊所工作人员一人前往药店通知其家属,(由于当时大夫已经下班,药房工作人员对患者进行心脏按压施救),在家属返回诊所后患者还有生命体征,XX儿就因为心脏病突死亡,在该事件中诊所该诊所转让方和受让方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本人诊所转让给别人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法人未变更,在家属返回诊所后患者还有生命体征,在该事件中诊所该诊所转让方和受让方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合同纠纷 2019-10-13 10: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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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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