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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没有业委会,共计456户,部分一楼业主违章搭建圈地严重,小区公示牌写明小区自助物业服务、维修经费由停车费和惠民资金组成,每季度公示,但公示牌一直都是空白。地面划好的车位约80个,其余全是绿化和道路,现在小区实有车辆估计100多辆,且租户及外地牌照车居多。所以物业对毎车每月收80-100元,所以我每天都是停在小区内楼下的公共道路上,小区内共享单车随处可见且无人管理。近年来经常发生车辆在小区内被擦碰,我以车损维修费抵扣物业所谓的泊位费,近日物业称不交费不让进出小区大门。现请教: 1、未交费物业是否有权阻止我进出小区? 2、我的抵扣是否合理合法? 3、泊位费是否需要公安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批示? 4、没有批示的泊位费是否可以视作有保管职责的费用? 5、物业人员的工资由停车费中支出是否合法?部分一楼业主违章搭建圈地严重,是否有权阻止我进出小区?是否可以视作有保管职责的费用?

房产纠纷 2019-10-17 17: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小区物业可以收取停车费。物业收取的停车费性质是保管费,业主拥有所有权和物业收取保管费并不矛盾。因此,总体而言,物业收取停车费不违法。  物业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需要考察停车费的性质。
    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收费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
    而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是合同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第365条及第366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而《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
    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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