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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以前意识清醒时去公证处立了遗嘱,将其名下(她有100%的产权)的一处老宅留给了我。2017年2月因阿尔茨海默症她住进医院至今,2018年11月我由法院宣布为其监护人。??我想,法律上规定的遗嘱,只有等老人过世后才能生效。假如,在我母亲过世前,政府部门要拆迁该处老宅,这时候我出示我母亲的遗嘱完全没有意义,我只能作为其监护人,帮她处理拆迁事务。我想,如果通过“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获得了一处新房,那也还是她的财产,房产证上的产权所有人只能是我母亲,请问各位律师是否同意该观点?只有等老人过世后才能生效。如果通过“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获得了一处新房,是否同意该观点?

房产纠纷 2019-10-26 18: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房产所有人是房产税第一纳税人!

    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
    第2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二、以B交给A的租金收入来缴纳,税率12%(A的租金收入就是收取B的)
    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
    第3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4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 老大上无父母下无子女,中间无配偶,不产生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就是兄弟姐妹,你们兄妹三人,对老大遗产在无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或其他生前财产安排协议的情况下都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但要结合照顾老大付出程度,最好有好协商解决。不要为一点钱财伤了兄弟姊妹亲情。
  • 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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