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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以前意识清醒时去公证处立了遗嘱,将其名下(她有100%的产权)的一处老宅留给了我。2017年2月因阿尔茨海默症她住进医院至今,2018年11月我由法院宣布为其监护人。假如,我母亲还在世的时候,政府部门要拆迁这处老宅,作为我母亲的监护人,我有责任、有义务,为了我母亲的利益,来处里拆迁事务。假如,通过“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我本人也出资一部分,获得了一处新房,其中我母亲的产权占x%,我的产权占1-x%,这样房产证上有我母亲和我两个人的名字,我想,至此并没有侵害到她的利益。若有不同看法,欢迎各位律师指正。现有另一问题向各位律师请教:等我母亲过世后,她原先那份“公证遗嘱”是否能适用于该新房中的x%的产权?因为是否能适用,关系到这x%的产权是属于“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我有责任、通过“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是否能适用于该新房中的x%的产权?还是“法定继承”。

继承 2019-10-26 09: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遗嘱(遗赠)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遗嘱,是遗嘱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赠包含在遗嘱内,是遗嘱人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法定继承,是依据《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和继承人继承遗产。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体现了尊重遗嘱人(亦即财产所有人)意愿的原则。
    《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房产继承是指依照《继承法》规定,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至继承人的法律行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继承完成必须符合被继承人已死亡这一要素,如父母仍然健在,房产转移行为应该叫赠与,而不是继承。
    房产继承按照法律规定,又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和继承方式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   遗嘱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自然人设立遗嘱不需征得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的同意,只要本人通过一定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根据本人的意愿,还可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
      ②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独立进行
      遗嘱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是自然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所作的处分,它可以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而不能代理。
      简单概括,法定就是被继承人无遗嘱时,按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遗嘱继承,按照遗嘱所述,想给谁,谁就能继承。
  • 公证遗嘱比律师见证遗嘱法律效力高,因此最好是立公证遗嘱。
    律师见证遗嘱,在我国法律上还属于空白,其法律效力与普通的见证遗嘱没有区别,只不过律师见证遗嘱相对于其它见证遗嘱程序严谨,不容易有漏洞。
    但是如果遗嘱人在立了律师见证遗嘱后,又立了其它遗嘱,则律师公证遗嘱就无效了。
    如果遗嘱人在立了公证证遗嘱后,又立了其它非公证遗嘱,则公证遗嘱依然有效,其它遗嘱不能改变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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