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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火车上认识赵X,赵称在济南做手机生意,是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驻济南分公司负责人,要我从他那里进货,并签了供货合同.(合同未盖公章,私人签名).06年2月13日赵要我给他钱进货,很急,我从青岛建行把2万元汇入他的帐号.之后我多次催要货未果,又了解到赵根本没公司,都是他自己编造出来的.我看拿货无望,找到他要他还钱,他称没钱,并找到他朋友刘X,刘X作自愿担保写了两万元欠条,注明06年6月20日还钱.至今未还.我跟赵联系他称还没钱,联系担保人也称无力偿还.担保人他老爸有公司,他两人在其公司上班 .直到现在赵已经联系不上了.我在打工挣钱,准备起诉赵!

公司企业 2018-08-19 12: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后,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的部分,有约定的按比例分担,否则平均分担。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所以,作为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债务人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债务人及其它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发货清单、借条、欠条、录音录像等可能反映其支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
    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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