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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火车上认识赵x,赵称在济南做手机生意,是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驻济南分公司负责人,要我从他那里进货,并签了供货合同.合同未盖公章,私人签名.06年2月13日赵要我给他钱进货,很急,我从青岛建行把2万元汇入他的帐号.之后我多次催要货未果,又了解到赵根本没公司,都是他自己编造出来的.我看拿货无望,找到他要他还钱,他称没钱,并找到他朋友刘x,刘x作自愿担保写了两万元欠条,注明06年6月20日还钱.至今未还.我跟赵联系他称还没钱,联系担保人也称无力偿还.(担保人他老爸有公司,他两人在其公司上班) .直到现在赵已经联系不上了.我在打工挣钱,准备起诉赵!

公司企业 2018-08-19 12: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由于贷款人已经携款潜逃,您可以起诉担保人,担保人应对您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责任。

  • 1、如果借款人不还款,在担保责任期限内的,担保人就有义务偿还,担保人代为偿还了借款后,有权起诉借款人,向借款人追偿。
    2、一般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应当属于一般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和保证人都有义务偿还借款,出借人有权选择向借款人或者担保人主张权利,借款人或担保人均有义务偿还借款。所以在借款人不还钱的情况下,担保人有偿还义务。
    3、当然,毕竟是借款人的债务,最终的责任人是借款人,担保人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偿还了借款后,有权利向借款人追偿。
    4、请注意,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根据《担保法》第25和26条的规定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为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担保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主债务到期后的两年。所以请担保人考察是否已经超过了担保责任期限,如果超期,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 欠工程款要起诉,不一定要欠条,起诉当然必须要有证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欠款的证据必须要原告提供。做工程,必须有合同,合同有条款约定,总价款多少,如何付款,一切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的。
    要起诉,合同是必不可少的。合同是最重要的证据,还要其他辅助证据。比如,工程验收单,已付部分款单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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