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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突然去世,遗留房子一套,顺位继承人有两个女儿二女儿愿意放弃。因为没有遗嘱,公证处要亲属关系证明要街道社区盖章。问题是社区认为这个章不是他们社区盖,但是公证处需要这个A证明女儿是死者的女儿。一直僵持不下,现在的问题没有这个章就办不了过户,这个问题到底要不要证明女儿是死者的女儿?亲属关系证明有没有依据去一定要证明盖章?公证处要亲属关系证明要街道社区盖章。这个问题到底要不要证明女儿是死者的女儿?亲属关系证明

继承 2019-10-30 01:1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继承手续要去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去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来外销的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办理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其中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 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设立、变更物权的效力。因此可以持人民法院的判决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如果房管局、被执行人不配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会给房管局发协助执行函,将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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