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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母亲前段时间在斑马线被车撞后肇事者把我妈送到医院后付了一千块后离开,第二天带保险公司的人来看了一下,病例报告指出属于腰部软组织挫伤,我妈当时是我59岁,住院了17天,肇事者没有来看望过,后期的医药费也没有付清,是我们自己垫付的,肇事者还说我妈是装病,屡次找主治医生私聊,虽然软组织挫伤不是什么重伤,但是对于60岁的老人而且是腰部被撞,现在过了几个月腰也没有痊愈,去医院做伤情鉴定书也做不了,医院说轻伤也够不上,现在保险公司表示按照国家标准只能陪4000多块钱,加上医院的发票可能有5000多的费用,1万不到,我们自己垫付了近4000的医疗费,还不包括其他费用,我觉得赔的太少了,希望得到律师的指点,要分感谢??虽然软组织挫伤不是什么重伤,我们自己垫付了近4000的医疗费,还不包括其他费用

劳动纠纷 2019-10-26 20: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
    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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