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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律师我刚去上班的时候老板说给我6000一月的口头承诺但是之后签了劳动合同还是按计时13元给我算而且赶货经常上13小时 现在我不想做了该怎么办请问律师我刚去上班的时候老板说给我6000一月的口头承诺但是之后签了劳动合同还是按计时13元给我算而且赶货经常上13小时 现在我不想做了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10-31 16: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老板拖欠工资,民工没有合同。工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排除不可抗力因素,未因经营困难与工会协商暂时延期支付,用人单位当月工资未在下月发放的,是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欠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有工资欠条或达成有支付协议不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需要提交申请书、欠条、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的工资数额;
    3、劳动者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4、用人单位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 劳动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劳动合同可分为三种: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协议。
    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法律关系即行终止。如果双方同意,还可以续订合同,延长期限。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阅的,没有期限规定的劳动协议。
    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长期在一个企业等用人单位内从事生产或工作,不得无故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得无故辞退。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技术性较强,需要持续进行的工作岗位。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以劳动者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来确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以完成某项科研,以及带有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存续期间建立的是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要加入劳动单位集体,遵守劳动单位内部规则,享受某种劳动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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