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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是济南市的正式退休工人,老伴刚去世,请问这种情况有没有补贴

继承 2019-10-28 02: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
    该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该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三、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受到伤害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该处理意见来源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2005]310号),国务院法制办在该复函中认为,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工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四、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因工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虽然这个规定不是针对工伤认定的,但道理大家都懂,既然按劳务关系处理,社保部门自然不会认定工伤。
    五、2016年人社部最新出台的处理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区分退休人员不同情况做出了2个规定:
    1.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 讨薪最好的方法是寻求法律的帮助。当然在工作之前一定要签好劳动合同。
    1、可以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帮助。县(包括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劳动保障局,下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条例》第十条第
    二、第三款分别是: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第十一条第六款是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2、请电视台等媒体给予帮助。目前很多电视台都设有热线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及帮助群众调解各种纠纷。农民工讨要工资也可以拨打电视台热线电话,很多电视台都会给予帮助,也很有效果。
    讨薪有理,但讨薪要有度。希望大家都要为自己以及自己的家人着想,不要不懂法而犯法,要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讨薪,避免社会负面影响。
  • 以绍兴市为例根据《绍兴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办法》,决定对市区符合条件的老年居民发放生活补贴。日前,记者就发放对象、申领条件、补贴水平、办理程序等有关情况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  
    一、哪些对象可以申领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答:申请领取绍兴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绍兴市区户籍10年以上(户籍有间断的,可累加计算)且申请生活补贴时其市区户籍向前推算须连续满5年;  属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  
    2.年满70周岁;  
    3.无任何社会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保险除外)。  下列人员不列入领取补贴对象:  
    (1)已享受机关事业离退休待遇、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知青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已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各类生活补助(贴)待遇,包括享受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  
    (3)已享受外地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二、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水平怎样?享受时间如何确定?  答:符合条件的老年居民按下列标准享受生活补贴,直至死亡或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  享受标准:70周岁至89周岁的人员,非农户籍居民每人每月70元,农村户籍居民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从2008年7月起享受待遇;2008年7月1日后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从达到规定年龄之月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生活补贴每月20日通过市区指定的银行网点发放。  
    三、如何办理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申请?  答:申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室(所)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申请表》。委托代办的,同时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室(所)初审后,签署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按月报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复审。  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复审后,在镇(街道)和社区(村)进行7天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社保局核准,从核准享受待遇的次月起发放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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