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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的户口已迁出没有土地现已过世,老人变卖土地的钱儿媳可以分吗?儿媳户口还在但她也没分到土地

离婚 2019-10-28 12: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 (1)办理本市城区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非投亲的需持住房证明;
    2、由学生集体户口转入居民户口的,需持相关证明证件办理;
    3、城区农业户口迁出的需持迁入地街、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
    4、城区与郊区及郊区之间的户口迁出需持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
    (2)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3、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 证》等相应的证明;
    4、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原因需注销户口的,应出示相应证件。
  • 工伤赔偿不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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