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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原股东和前员工,合计贪污公款,私自偷拿公司财务,打着企业的名字在外私自接单,给企业造成声誉和财务的损失,企业在晋城原股东和前员工,合计贪污公款,打着企业的名字在外私自接单,给企业造成声誉和财务的损失,企业在晋城

刑事辩护 2019-10-31 11: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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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依据《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不在投资公司就职的、也就是通过分红得到利益的那就不用签定劳动合同,而对于在公司就职、领取工资收入的,就要在入职一月内签定劳动合同;当然在绝对信任主要投资方的情况下,也可以口头约定的方式替代劳动合同,但是其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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