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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孩子在学校下课时,与与同学发生争执,打架伤了第三者,就是拉架人,请问医药费,必须我全部承担吗

综合法律 2019-11-02 12:0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即学校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即未成年人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学生在学校打架,除了侵权人担负一定的责任外,学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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