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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第一次购买社保,但是公司叫自个去办理社保卡,给了一个电脑号,后面自个没有去办理,离职一个多月了,在公司那边也停保了,现在想办理社保卡还能办理吗?怎么办呢?在公司第一次购买社保,离职一个多月了,现在想办理社保卡还能办理吗?怎么办呢?

劳动纠纷 2019-11-02 16: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1、在当事人是在户口所在地(未跨区域)实现就业并参保社保的前提下,是不需要办理社保关系停保及转接手续的:
    (1)实现就业后,凭本人的户口本、社保卡、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
    (2)由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统一申报社保参保新增人员并参保即可。
    2、跨区实现就业的前提下,需要办理社保关系转接手续:
    (1)具体可以带上本人的凭本人的户口本、社保卡、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
    (2)咨询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如:人力资源部等)或者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确具体的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如果是单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完全由单位经办。员工个人只要出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就行。
    如果是个人办理的话,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
    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该条的立法本意是,工伤职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有过错在先,致使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同时,也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邰某所在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在先,无论邰某是否受到工伤伤害,都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取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受到10级伤害后,依法取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也没有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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