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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复婚了能够要回或是改一下离婚协议书吗

离婚 2019-11-07 10: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离婚协议的更改问题: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
    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1、协议约定复婚时间的,协议无效,双方均不需要遵守。  
    2、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任何人均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在法律上,复婚,也是结婚的一种形式,男女双方均有选择权,不能通过协议的形式予以剥夺。  
    3、协议约定到期必须复婚的,该协议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协议,违反了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协议内容无效。  
    4、协议约定复婚的,当事人仍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复婚。决定不复婚的,也不需要因为不遵守该协议而承担法律责任。  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有的,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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