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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之前,调解补偿金是如何回收的

仲裁 2019-11-08 14: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动表示不续签原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生的纠纷。职工对企业给予的开除、除名、辞退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而引起的争议,以及因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等与企业发生的争议,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的规定发生的纠纷。国家对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均作了一系列规定。
    职工对用人单位执行上述规定的做法有不同意见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调解的纠纷。

  • 1、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进行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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