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遗嘱的问题。我大伯去世后留有一块宅基地,由于其未有子女,这块宅基地就过户到我奶奶的名下,现在奶奶年事已高,想把这块宅基地转到我弟弟的名下,我还有两个叔叔,当初大伯去世的时候,因为没有子女,我弟弟按当时农村的习俗当成他的孩子为他披麻戴孝,而当初家族会议也说好了以后大伯的房产由我弟弟继承,我两个叔叔也同意了。但是这几年从一些苗头可以看出我两个叔叔想反悔。我奶奶怕夜长梦多想立下遗嘱,明确百年以后由弟弟继承宅基地,因为奶奶不识字,所以想请教下律师该怎么立遗嘱?立遗嘱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如果两个叔叔反悔是不是以遗嘱的内容为最后的标准?请您在百忙中抽空为我解答这个问题,我还有我的家人急等,谢谢!

继承 2018-08-21 13: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法财产”。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依附性,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行,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也就是说不可以继承。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保障每户农民居住需要,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的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
    据此,农村宅基地不是遗产,从法律上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的所建房屋的继承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 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是遗嘱继承,且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财产,房屋所有者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房屋,并经公证,受法律保护。《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重庆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