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一女孩在其一岁时被人收养,但在其出生地一直留有户口记录,并曾享受过与该地常住人口同样待遇,而在其收养地也有户口记录,且在成年后办理了居民身份证,但身份证签发机关在今年又给该女孩办理一张以其出生地户口为凭证的身份证,请问:1,该女孩的两个户口有效吗?2,身份证签发机关应该对此负何责任?3,其养父母与生父母并无收养协议,养父母在收养前亦有一子一女,明显违背收养法有关规定,养父母在收养后也没办理收养手续,该收养关系成立吗?

调解 2018-08-21 16: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的办理条件


    1、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和送养人或成年被收养人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3、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二、解除收养关系所需的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需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


    3、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一式三份。


    三、解除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 收养手续如何办理?

    符合条件的收养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一)合法收养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


    1、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二)非法收养

    未经人口计生局批准,非法收养子女,需给养子(女)报户,需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写清婚姻、生育或未生育的情况,已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收养时间),并加盖街道(乡镇)计生办公章;


    2、婚后未生育过子女者,需提交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3、持男女双方的证明及不能生育的证明(已生育过子女的只需男女双方证明)由计生局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收养子(女)的报户的有关手续。

  •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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