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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初我因车祸而左腿胫腓骨骨折而进入了甲医院进行治疗并于接受了骨科手术。仅在手术四天后医生便通知了我出院。而之后手术处发生了感染。由于严重的感染险些经导致伤腿面临截肢的危险,在乙院的诊疗终于保住了伤腿。然而医生们对伤口感染所造成的黑色素过量沉淀问题束手无策。为了车祸的法律诉讼,我前往了司法鉴定中心对我的腿伤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医生在看过手术X光片后,对骨缝中所植入的钢钉位置产生了质疑。据称,在我腿中的一枚钢钉植入在骨折的裂缝中,这个位置对恢复有害无利。一年后在乙院取下了手术后安装的钢板更加深了我们的疑惑。乙院医生看到用于我腿内的医疗用具的相关资料后十分震惊:使用两块一组的钢板并非原配,而是由完全不同的厂家制造的不同型号的钢板。而这与我们就诊时对质量的要求不符!乙院的医生当场就表示这几个月所产生的感染和渗液都与植入产品有关。不同钢板植入所产生排异反应,以及钢板距离过近的电解反应都对恢复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如今,手术后的感染所造成的后果已经致使我终身的行动不便。我伤腿黑色素过量沉淀,而伤腿的脚指始终处于畸形蜷曲状态。我想问甲院(手术医院)是否有法律责任?我能否追究赔偿?

诉讼 2018-08-22 06: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1、要结合手术前的风险告知书,以及手术同意书的相关内容来判断医院方的责任。
    2、在院方有责任并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具体赔偿金额要看是否影响了主要器官功能等。
    3、但可以肯定的是,因为鼻子是人脸部器官的重要组成部分,精神损失肯定是要赔的,而且律师费一般也是支持的。
    4、如果过程中,有医生和医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那即使是正常手术风险,院方也有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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