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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老年人的协议是签署者的责任。

争议解决 2019-11-20 08: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赡养人:
    住址:
    赡养人(被赡养人的子女,以家庭为单位):
    自愿放弃被赡养人遗产并不参与赡养者,将不在此协议书上赡养人一栏签字,以此作为弃权的重要依据。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如下:
    一、赡养内容
    1、被赡养人与赡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生活水平。
    2、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无力支付的医疗、护理和照料费用,由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由赡养人护理。
    3、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不得侵占或私分被赡养人的财产及其它合法收入。
    二、赡养人的义务:
    1. 赡养人应每月出资300rmb作为生活费用给到被赡养人,每年收取2次,即半年为一周期收取一次(即:每半年付1800rmb,必须一次付清,不可分批到帐,),特此新立一个帐户为赡养基金(帐号和开户行: )。
    时间:( )
    2. 为了方便管理现推荐: 为代表负责账务的管理与分配,推荐: 为监督人,为赡养人的出资做公平、公正的督促作用,使赡养人全部的出资费用完全应用到被赡养人身上。
    3. 被赡养人特殊情况生病或住院时,所有赡养人都应共同出资负责、承担一切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或拒付。
    三、被赡养人的生活安排:
    1. 被赡养人可选择居住在自己的住房内,安排护工人员悉心照料,护工人员每月工资在赡养基金中支出,被赡养人及护工的日常开支在被赡养人的当月养老金中支出。
    2. 被赡养人可选择与其中任何一个赡养人的家庭一起居住,按被赡养人的意愿选择为准,不得强迫或要挟被赡养人,在居住期间从赡养基金中每月拿出1500rmb给到赡养人的家庭作为辛苦照料补助,并可以在被赡养人当月的养老金中支出相应的费用( rmb),来作为被赡养人的生活费用及日常开支(包括正常的药品费)。
    3 . 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衣物、被褥等其它生活用品卫生整洁。在做好物质赡养(衣、食、住、医等)的同时,赡养人应尽力满足被赡养人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求,保证老年人生活充实、精神愉快。
    给予被赡养人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4. 被赡养人去世后,赡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丧葬,丧葬费用由赡养人承担。
    四、赡养人的受益:
    1. 赡养人作为被赡养人的子女有照顾老人的责任,同时也享有被赡养人遗产的权利。
    在被赡养人去世后,可按最后符合条件的所有赡养人一起平分被赡养人的遗产(被赡养: )照顾老人表现突出者可给予一定的奖金。
    五、赡养人不能尽到以上赡养条件的处置:
    1. 没有按时按期给被赡养人出赡养金的,(以诉第二条 1为准),在按照规定日期没有按时把款付到的,及在超出所规定付款的时间30天内还不能交付齐差额款项的,即自动取消当事赡养人应得的所有遗产的权利,并且无需再另行通知当事赡养人。
    合同协议按事发时间即刻生效。特此注意!
    2. 在被赡养人生病、住院期间要求所有赡养人出资共同承担的医疗费用,拒绝支付并在被赡养人出院(按出院日为准)一个月内还不能把应付的费用补齐时,即自动取消当事赡养人应得的所有遗产的权利,并且无需再另行通知当事赡养人。
    合同协议按事发时间即刻生效。特此注意!
    六、被协议为有效协议,赡养人必须切实遵守。
    附则
    补充协议:此条可应用或弃用,尽量以以上协议为目的。
    鉴于赡养人都无力或拒绝赡养老人时,可将被赡养人的房屋变卖,卖得所有财产一律为赡养老人的基金,用来老人的每月生活开支及医疗、等生活必须开销。
    此基金帐户由( 和 )共同保管,另由( 和 )来制定监管制度,做到每笔进出款都有依据可查询,并必须每月做好进出帐供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查询。帐目上发现短款
    时由以上负责保管和监管的人员来补齐差额。
    短款数额较大且查不出原因时,可由警方人员介入调查,并以盗窃罪给予起诉。
    本协议赡养人每个家庭一份,签字后协议即刻产生法律效应。
    被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
    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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