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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公司很小,我是公司法人,是一般纳税人,我和他两个股东,我只占有30%的股份,但去年以来没有参与公司的管理,今年1月份,该股东申请公司股权转让,理由是公司连续几个亏损,所以将我的30%的股份转让给他老婆,当时签了一份书面股份转让协议,2010年1月20日之前工商部门办理,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去办理过户,最近几天,我从客户那里了解,他下了很多的订单给我公司,可我都不知道,而且涉及的金额不小,他私自把这些利润留给他自己了,他每个月只给我电子版的对账单;我想咨询以下问题: 1,我现在应该如何处理,2,这份协议有效吗? 3,怎样才能把我的那份红利追回来; 谢谢

股权转让 2018-08-22 12: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承担,你们股东仅以出资额(公司设立时已实际投入)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不再以股东的个人财产承担。
    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股东进行追偿。
    三、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权利,公司或者你有权起诉他,要求他赔偿。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股权转让包括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及法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者法人的行为。  
    2、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3、如果是法人股东转让股权,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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