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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继承问题的纠纷现在不想给我,或者被当做不公平的对待

继承 2019-11-25 22: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什么是家庭财产,范围是什么?下面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家庭财产的相关知识内容。  
    (一)什么是家庭财产  什么是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财产。  
    (二)家庭财产的范围  一般而言,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1、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其中包括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财产,双方或一方所得遗产或受赠的财产。  
    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子女,但父母有平等的管理权)。  
    4、还包括父母、祖父母以至兄弟姐妹的财产。
  • 继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参照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来处理,具体如下:  1,自力救济:  
    (1)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  
    (2)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  
    (3)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  
    (1)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2)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3)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4)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5)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6)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3,公力救济:  
    (1)公力救济是指诉讼;  
    (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民事纠纷的定义及调整范围:  1,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2,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3,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 各继承人对其他继承人所分得有缺陷的遗产负有责任的条件。各继承人不是对所有其他继承人所继承的有缺陷的遗产都负有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遗产的缺陷必须在分割以前就已存在。
    如果是在遗产分割以后产生的,则其他共同继承入则不负责任。
    (2)遗产有缺陷不是由于分得该遗产的继承人本人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是由于分得该遗产的继承人本人的原因造成的,其他继承人则不负责任。
    (3)在分割遗产时,必须是分得该遗产的继承人不知道有缺陷。如果明知分得的遗产有缺陷而同意(通常为不申明)分得该遗产,则其他继承人不负责任。例如,兄弟三人,在协议平均分割其父的遗产时,甲分得房屋三间,价值五千元.乙分得古字画一幅,价值五千元。
    甲明知所分得房屋破旧,需要翻修,而没有提出界议,在遗产分割后,不得存要求乙、丙承担翻修的担保补偿责任。
    (4)遗产的分割必须是继承人之间协商分割的,并是各继承人之间没有不相互负责对方遗产缺陷的约定。
    因此,对于继承人继承有缺陷的遗产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其他继承入就负有担保、十偿的责任。
  • 《继承法》规定: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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