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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今年40岁了。他智商低,有三级残疾证书,没有工作能力。他能得到最低生活津贴吗?请让领导回答。他能得到最低生活津贴吗?开始吧!

劳动纠纷 2019-12-12 08: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考虑
    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区可以优先考虑
    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其他非重度残疾人,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 离婚时无过错方需要给予丧失劳动能力的过错方适当帮助吗?根据法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帮助,但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达成协议的外,法院几乎都一律采取判决金钱给付的方式。理由是,根据该法条的规定,从字义上分析,应当说非常明显,给予或者说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是以其个人财产进行,如属于个人的住房、汽车、家电,等等,而不仅仅是金钱。原因很简单,金钱(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根据“货币占有与所有一致”原则,婚后取得的金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财产制不在此例),当然,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二)、
    (三)、
    (五)项规定情形中的金钱,而且有相关证据证明的也应当除外。此外,由于给予帮助并非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更多地含有扶危济困的道德内容,加之帮助只能是“适当”的帮助,而有些个人财产例如住房、汽车等不宜采取作价拍卖、变卖形式转化为金钱,因此,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笼统地规定“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在实践中并不具备操作性。而采取金钱给付的方法,则既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也可以使法官处理此类案件时有明确、具体的依据,从而有效促进立法与司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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