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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动法关于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假的有关规定?请给我指路

劳动纠纷 2019-12-03 10: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 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   劳动者晚婚婚育的,可以享受婚假跟产假,并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入职第二个月开始的双倍工资。因为你和公司之间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带薪休假待遇。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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