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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我想问一下我的老婆要生孩子了,企业应当给是多少天的陪产假。

劳动纠纷 2019-12-06 05: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 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 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 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生育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另外,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 国家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常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至于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情况,新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情况各地不一,一般是0--30天不等(注:有些地方没有晚婚晚育产假),建议参照当地计划生育条例.另外除法定产假外,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能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详细参考如下:  产假的计算一般来说,实际产假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特殊原因增加天数。
      法定基本产假天数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这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小贴士:  产假时间按照自然天数计算。
      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距预产期2周时休产假以避免早产;产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  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特殊原因产假增加天数  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增加30天(30天并非固定假期,具体天数会因各地不同而有所差异,甚至可能没有晚育产假)  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  名词解释:  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晚婚对产假没有影响;晚育不同地方规定又不一样,女方增加15-30天,男方可以有带薪护理假5-15天不等  另外: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相关规定,会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再给一些产假或者产休,是福利制度,所以会有不同的人不同的产假。
  • 在怀孕期间,可以向用工单位申请的休假如下:
    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3.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4.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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