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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职工因病死亡后的父母、子女和配偶的养老金标准

继承 2019-12-08 14: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死亡员工子女的抚恤金是由社保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具体的领取情况建议可以到职工购买保险所在地的社保局咨询了解。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死亡,有核定抚恤金的法定职责。
    工伤死亡的认定和善后处理,需要以工伤保险部门为主的多个部门配合完成。而工伤保险部门,从中央到地方,都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件规定,工伤保险司下设的待遇处,负责拟定劳动者工伤死亡后,供养亲属抚恤范围。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方工伤死亡的抚恤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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