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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询问一下离婚和起诉书的内容。

离婚 2019-12-07 11: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债权人在写起诉书时应写明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列明证据。债权人平时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即使最终不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债务纠纷,债权人也应养成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的好习惯。
    因为很多证据、材料如果不及时保存、固定,就有可能灭失。这些重要的证据、材料一旦灭失,就很难再补正。没有这些重要的证据、材料,就会为以后的诉讼造成很大的困难,甚至会出现“有理变无理”的情况。
  • 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诉讼离婚,一种是协议离婚,协商不成的,就只能诉讼离婚,如果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后,又想反悔的。那么可以直接到法院去撤诉。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您好。首先,您要证明您与您夫人感情确实已破裂,这是法院判离婚的标准。判断感情破裂的方法有一下几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婚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种情形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二、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三、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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