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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了三年公司要解除劳动,可以要求赔偿按照年头申请n+1赔偿吗?

劳动纠纷 2019-12-16 13: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员工哺乳期内解除其劳动合同。除非员工有《劳动法》第二十五过失性辞退的规定(如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刑事犯罪等)。因此,你单位已经违法。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你可先寻求与单位进行调节或向劳动局举报。如调解不成,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 工伤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如下 :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您好: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计算办法是,2008年之前的部分,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之后的部分,则适用于《劳动法》,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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