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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是什么时候第一次下降的,第二次下降是什么时候?

劳动纠纷 2019-12-18 06: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按第六条,可以提取公积金来补贴房租。你可以携带房地局备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纳税税单复印件、你工作单位开具的“公积金提取证明(申请)”及家庭收入证明,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 在实际操作中,目前大部分劳动仲裁委均未将公积金争议纳入受案范围,员工只能通过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等手段进行自我救助。
    公积金缴纳如不合法,在公积金条例里是有相应的救济措施的,条例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八条又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说明条例实际上是通过行政手段对公积金缴纳进行救济的,并没有赋于劳动者可以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或劳动争议内容)向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权利。
  • 购房贷款担保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进行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借款人将住房抵押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进行担保是减少贷款环节、提高贷款中介服务质量、降低贷款风险的改革措施。
    公积金贷款担保手续简单、方便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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