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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本组集体荒地茶园补偿费如何分配

征地补偿 2019-12-20 16: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 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分两类:
    1、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5700元/亩(统一年产值17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8700元/亩(统一年产值17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
    2、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5354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600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
    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包括青苗、地上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文件精神,土地补偿费的主要部分要给被征地农民,为此,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先后制定了本省、市、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
  • 征用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不能对其所有权进行买卖。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买卖宅基地应经主管机关的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买卖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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