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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我老公2002年结婚,03年4月有了一个孩子如今7岁。婚后07年在广州番禺购房。但因为来东莞我失去工作,因此在家地位非常卑微。前几天我婆婆竟然煽我耳光,把我按在地上拳打脚踢。我的丈夫对我没有半点安慰,而且对我进行冷暴力。因此我决定离婚,他也同意离婚。今年我把广州的房子卖了。存款在他名下。他说他不要儿子,我可以带着儿子滚。但是我一个女人目前又失业,因此我一定要为我的儿子争取到最大的保障,我才会离婚。但又怕他进行财产转移。当时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如今卖房的所有存款都在他的户头,我想问问我可以拿到属于自己一半的财产吗?我可以得到我儿子的抚养权利吗?儿子从小到大都是我在照顾,早上为他做早餐,接送他放学,晚上陪他写作业,辅导他的功课,陪他一起睡觉。周末也会带他去游泳去公园。而他这个爸爸每天下班回到家就是网游,从来不过问儿子的学习,很少关心儿子,很少与他沟通。儿子在广州就读幼儿园的学费、参加钢琴培训的培训费都是我省吃俭用的省下来为他负担的。我觉得我绝对是一个称职的妈妈,但是我如今不是东莞户口,又失业了,我能得到我孩子的抚养权吗?请给我一个答案行吗?拜托!

离婚 2018-08-24 12: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时,男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可以少分或不分。女方应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 你好,
    1、女儿已超过两周岁,要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综合你说的情况看,归你抚养的可能性较大。
    2、你有权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前提是他有支付能力。
    3、婚前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为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
    4、我是婚姻纠纷专业律师,擅长处理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如需法律帮助欢迎来电细谈到预约面谈,以便更好地为你分析和解答,济南邢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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