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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员工长期休息医疗期间,这期间工资计算、工作年数的工资还在持续吗

劳动纠纷 2019-12-28 06: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社会保险,其中的养老保险,按照缴费年限计算,现在没有工龄,都是按照缴费年限来计算的,缴费满十二个月为一年,在实行缴纳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参加工作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但是必须有档案核定之后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计算退休养老金,按照缴费年限来计算,不存在工龄了。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在计算医疗期时,不同医疗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医疗期满的延长
    对于医疗期能否延长,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由此可见,员工医疗期超过法定标准后,企业是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还是看劳动者自身的身体状况及企业的态度,法律对此并不强行规定。
    医疗期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也为最大程度的保护劳动的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医疗期的工资待遇
    医疗期工资待遇主要是指员工在医疗期内,企业按照何种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此各地区及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标准,同一地区不同企业规定的方式各有差异。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述两项的“有关规定”到底是指什么,并不明确。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中规定: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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