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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交货时间:2010年8月30日以前;三、交货地点:乙方公司;四、验收标准:按厂方原包装及产品合格证验收;五、运输费用:甲方送到乙方公司,费用甲方自理;六、付款方式:乙方收到甲方回传合同后,乙方按合同总货款的50%付给甲方作预付款。余款提货时一次付清;七、违约责任:双方严格信守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单方违约则按货款总金额的5%赔偿其对方经济损失;八、其他事项:本合同以传真件形式为准,传真件与原件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合同的严肃性,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和双方签字后生效,在执行合同中,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约由军事法庭或地方法院仲裁。我是中间商,乙方向我购买一批货物,我在向丙方购买,现在出现的问题是丙方不能按期交货,乙方又催我要货,乙方传过来的汇款单的所在银行我在网上,114,银行,多查不到他们汇款的银行点请问我现在要怎么做呢,麻烦您给看下,给提个宝贵的意见,谢谢您

合同纠纷 2018-08-24 16: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等形式。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补救措施方式为辅,违约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适用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场合。
      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债务的责任方式。尤其在单位违约时应首选以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来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这对于竞争日趋激烈、业相对困难的形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应当注意的是,继续履行仅发生在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一般不能援引实际履行制度。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强制劳动者履行劳务,无异于对债务人人身施以强制,侵犯人身自由,与现代社会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护的基本价值相违背。
  • 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更不表现为违约金,因为该赔偿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原则:  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的另一个理由是因为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而违约金条款是原合同之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该约定也归于消灭,解除权人当然不得依照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从其约定。
  • 在单方违约的情况下,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如下:  
    一、根据情况,具体解答如下:  支付多少违约金是要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的,如果说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是不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依据法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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